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道S345坡新线改建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S345坡新线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省道S345坡新线改建工程起点位于屯昌县城南侧、终点位于琼中县黎母山镇新进农场附近,公路等级由三级提高至二级,道路全长由37.254km减至36.164km,其中新改建段34.661公里(新建6.243km,改造28.418km),完全利用段1.503公里,设计速度由40km/h提高至60km/h。新建路段路基宽度12m,完全利用段保留现状的12m、16m路基宽度,K0+000~K4+525路基宽度由现状7.5m扩建至16m,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段保留现状7.5m,其余的改建路段由现状7.5m扩建至12m。本工程共设置桥梁860.78m/13座,其中完全利用2座,拼宽利用2座,拆除重建7座,改线新建2座。设置涵洞90道,其中增设32道、拆除重建48道、利用9道、加宽利用1道。工程设养护道班1处,拟设置弃土场1个,施工场地2处。
根据《报告书》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沿线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工程沿线水体除南坤河、腰子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外,其余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工程沿线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所在道路类型和相应距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沥青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标准;拌合站、预制场等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季节和觅食时间,涉水桥墩施工避开主要保护鱼类繁殖期和洄游期;设置禁鸣限速标志、因地制宜采取低噪声路面等措施,尽量降低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的影响。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作为后期复垦或生态恢复的覆土,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选择当地乡土物种。统筹布设临时施工场地,控制占用林地数量,做到充分利用,减少重复建设。工程取土、伐林、占用林地等须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严格控制噪声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期应对公路经过的噪声敏感点临路一侧合理设置临时声屏障,统筹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避免多台高噪声施工机械同时施工。营运期加强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预留噪声治理资金,根据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必要的防治措施。
(三)加强地表水体保护。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及施工,涉水桥墩选择在枯水期采用钢围堰施工,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扰动。强化Ⅱ类水体、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二级区等敏感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池、沉淀池等措施,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部分的道路径流收集系统收集后引入水源地外排放,不得向Ⅱ类地表水、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施工废水,倾倒弃渣、垃圾等。施工生产生活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施工场地应远离河流河道。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粉尘和沥青烟污染。施工场地严格按照“六个100%”要求执行。构件预制场、水稳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和站、材料加工场及堆放场等布置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沥青拌合站应选用先进设备和消烟装置,并采取全封闭作业,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矿粉筒仓、混凝土拌合站和构件预制场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施工期应及时清理开挖土石方,拆迁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于路基填筑,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对穿越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跨越Ⅱ类地表水体的桥梁等设置加强型防撞栏。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四、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六、屯昌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屯昌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