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规定,我省将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三、在2021年6月20日前(含)已在省商务厅备案登记的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辆和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辆,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四、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www.vecc-mep.org.cn)上查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