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报送贯彻落实第一轮国家海洋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总结的函

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轮国家海洋督察指出我厅35项整改任务,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第29项划转省林业局,第108项省水务厅为牵头单位,剩余共计33项。其中,牵头整改11项,配合整改22项。2019年度应牵头完成7项,应配合完成18项(含立行立改和长期坚持8项);2020年应牵头完成4项(含立行立改和长期坚持2项), 应配合完成4项。截至目前,我厅牵头的11项整改工作任务已全部销号。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海南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务实整改的原则,统筹推进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分管领导带领牵头和责任处室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到沿海市县调研,听取有关市、县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和推进沿海市县的整改工作。

二是细化工作任务。我厅按照《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任务分工》整改事项内容,确定由海洋环境管理处负责牵头督促整改,并我厅牵头负责的11项整改工作任务,按处室职责进行分工,同时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目标、措施以及时间节点,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求立行立改,及时办结销号;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制定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限时整改,做到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整改一个公示一个,办结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三是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月度整改情况报送制度。做到整改调度内容真实准确、详实可查,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收集存档工作。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坚持每月25日前报省海洋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以落实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为契机,在抓好督察问题的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边整改边查找新的问题、新的监管漏洞,在巩固现有制度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印发了《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配合农业农村厅编印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地方标准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海洋管理和生态保护体系,不断提升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科学用海、能力强海、维权护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督察反馈意见具体整改情况

截至202012月,按照省海洋督察整改领导小组有关要求,我厅牵头的11项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任务,已全部销号,完成率为100%

具体情况如下:

35项:儋州市政府重新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和评估,并已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编制了调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已完成了对调整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并已销号。

60项:我厅按照新修订的海环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严把海洋环评报告书质量关。此项为立行立改和长期坚持项。

69项:全省涉海市县均要求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海洋听证办法》。此项为立行立改和长期坚持项。

103项:201710月,已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1726号),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共排查登记入海水流838个。其中,入海河流104条,入海排污口118个,其它排水口616个。20181月,已印发实施《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琼环水字〔201730号)。已销号。

104项:20175月和10月,印发实施《海南省全面清理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企业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和推进我省14个沿海市县(区)入海水流的排查、登记和清理整治工作。我省共排查出入海水流838个,其中,入海河流104条,入海排污口118个(排污口类型主要为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水产养殖废水等4类,含国家认定的44个入海排污口),其它排水口616个。118个入海排污口中,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有95个,已经完成清理整治。我省已将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其它排口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建档,录入数据库,纳入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监管。已销号。

105项:入海排污口监测。对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开展监测。入海河流监测。201842日,海南省政府印发实施《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琼府办〔201827号),将城镇内河(湖)、主要河流湖库、入海河流、重点海湾4类共126个纳入治理范围,其中包括60个已经开展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海口市已对21条入海河流及沟渠开展水质监测,梳理了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5条,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文昌市完成对8条入海河流污染源排查与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定期对入海河流进行水质监测及分析。澄迈县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国家督察指出的24处陆源排污口逐一核实,并作出针对性整治,同时启动4个沿海镇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已销号。

106项:《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仍将污水排入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水域,以及出水管口位置不在低潮线以下、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设置的排污口,一律纳入非法排污口目录清单,对其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非法排污口进行清理拆除。对超标排放的直排海污染源进行了查处和清理,其中2014年以来对老城污水处理厂作出5次处罚、2014年以来对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作出3次处罚,2017年对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对吴奋洗砂场、2019年对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分别进行立案查处,共罚款1367.66万元。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深改办已将“全覆盖”修改为“明显提升”。根据202011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到2020年,实现行政村(含农林场场队)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显著提升;到2025年基本完成所有行政村及其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截至202011月底,全省建有污水治理设施的行政村累计1167个,约占全省行政村(居)总数的44.0%,全省建有污水治理设施的自然村累计3894个,约占全省自然村总数的22.0%,全省已建污水治理设施累计10802套,已达阶段性目标。已销号。

107项:20175月和10月,印发实施《海南省全面清理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企业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和推进我省14个沿海市县(区)入海水流的排查、登记和清理整治工作。我省共排查出入海水流838个,其中,入海河流104条,入海排污口118个(排污口类型主要为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水产养殖废水等4类,含国家认定的44个入海排污口),其它排水口616个。118个入海排污口中,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有95个,已经完成清理整治,我省已将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其它排口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建档,录入数据库,纳入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监管。已销号。

111项:201842日,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琼府办〔201827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入海河流水质监测,及时研判水质改善情况。全省18个入海河流均已列入年度监测方案,单月开展水质监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水质状况,分析水质改善情况。我厅加强与省水务厅和相关市县的沟通,督促相关市县查清问题,并加快推进河流的综合整治。相关市县主要通过河道清淤、截污纳管、生态修复等措施推进污染河道治理,逐步改善河道环境质量,截至202012(单月监测),全省18条入海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3.33%,同比上升22.22个百分点,达到了阶段性整治目标。已销号。

112项:20181月,印发实施《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琼环水字〔201730号)。并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1726号),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共排查登记入海水流838个。其中,入海河流104条,入海排污口118个,其它排水口616个。已销号。

115项:2018712日,经省政府同意,已制定实施《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琼环评字〔201819号)。已销号。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全省水产养殖面积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养殖尾水排放口过于分散,监测力量薄弱,养殖尾水处理达标排放难度大。

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面广,污水处理设施小而散,存在重建设轻维护管理的现象,仅依靠政府部门人员难以监管到位。且缺乏资金和运维技术人才,个别市县村民对污水处理项目不理解、不支持,项目建设用地较难协调

四、下一步整改计划  

一是严格按照海南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务实整改的原则,持续抓好“回头看”工作,确保已整改的问题不反弹,促进整改成果巩固有效。

二是加快推进沿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对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力度。已整改完成的防止反弹,未列入第一批海洋专项督察整改的,责成相关市县(洋浦)进行整改。

三是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地对全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进行检查,促进项目环评审批全部落实及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

四是根据入海河流监测结果,以问题为导向,督导开展入海河流的针对性治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