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我省乡镇污水治理,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工作,推动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评论证重点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论证项目选址、排污口设置、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处理工艺适宜性等内容。应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排放标准。

  二、污水处理设施选址

  各市县应编制全域污水处理厂(站)与污水收集管网及排污口建设规划,统一规划乡镇污水处理厂(站)与排污口布局。要科学论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选址,根据共享共建原则,最大程度实现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点位。在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考虑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尽可能扩大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要结合区域排放条件,优先完善污水收集与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厂规模宜大不宜小,厂点宜少不宜多,并兼顾长远。

  三、污水管网建设

  市县应结合“五网”建设,以完善管网建设为投资重点,编制全域污水收集与排污管网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建设污水收集与排污管网。污水收集及排污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应符合市县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站)规划。要根据地形等条件,结合排水去向,科学建设管网,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收集和排水,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

  四、污水处理工艺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工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不宜盲目追求“高大上”。处理工艺应具备以下基本特点:成熟可靠,运行费用低,运行稳定可靠,管理简单,并具有符合要求的处理效果。

  五、排污口设置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的设置应结合市县全境内环境特点科学论证,统一规范设置,尽可能少设排污口。原则上沿海市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离岸深海排放,不得排入海湾等交换条件差的近岸海域和内湖内河;内陆市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尾水应结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下游首个国家和省级水质考核断面以及水源地等水质要求,科学论证排污口设置与排放标准,确保水源地安全和各考核断面水质不断改善。水体没有纳污能力的,不得设置排污口。在无法设置排污口的地区,应考虑区域污水处理共享共建,或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所有排污口必须纳入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六、排放标准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放方式,因地制宜执行不同的标准。原则上深海排放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表1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入近岸海域和内河湖的,要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环境容量等科学确定,原则上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入环境敏感区域或受纳水体水质功能要求较高的,参照执行相应地表水质量标准。

  七、监测要求

  污水处理厂(站)应按相关要求安装水量自动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污水处理厂(站)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分别实现水质、水量“双在线监测”。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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