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 632117 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王斌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陆海统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的建议”(第632117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主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会办。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陆海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共享体系

(一)构建“大环保”“大监测”监管格局。2018年以来,我省完成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和洋浦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的组建,顺利承接海洋环境、地下水、应对气候变化等职能,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五个“打通”,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设立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平稳衔接海洋环境监测等职能任务,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有序推进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

(二)统一布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省已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90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站34个、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站30个,布设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25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605个、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15个,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468家重点排污单位与省污染监测系统联网。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利用发布平台。整合水、气、噪声、辐射、生态、土壤、污染源等各要素到一张图展示,联动查看各点位监测数据。同时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接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住建厅、省气象局等省直单位有关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国家系统采集的大气、水、辐射等要素数据,实现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依法公开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优化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渠道,提升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按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监测垂改工作。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通过改革理顺省、市(县)监测职责,切实增强监测能力。立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自贸港,打造全国领先、世界一流的生态环境,开展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

二、关于构建陆海统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湾长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厅目前正在推进全省建立“湾长制”工作机制,已编制《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沿海各市(县)及相关单位的意见。预计今年三季度印发。指导沿海市县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湾区管理新模式。同时,推动“湾长制”与“河长制”工作衔接,构建河海联动、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实施“湾长制”,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美化海岸景观,强化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引导建立适度有序的湾区空间布局体系和绿色低碳的海洋产业布局体系,实施以海定陆、陆海统筹的湾区海洋生态环境近岸海域综合治理。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2019年启动了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前期工作,已完成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现状与形势、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海域海岛海岸与生态修复工作4个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下一步,该厅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以陆海统筹及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编制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全局。同时部署开展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构建陆海统筹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体系。

三、关于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以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一)近年来,省财政厅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逐渐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一是按照中央12号文件关于“加快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相挂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修订完善《海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将生态保护成效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相挂钩,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污染防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森林、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指标为核心的市县生态考核体系,将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相挂钩,激励全省各市县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二是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落实《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积极推进赤田水库和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跨市县河流且开展水质监测的交界面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调动流域上下游市县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积极性。涉及海口、东方等13个市县的9个试点断面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已全部签署完毕,标志着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初步建立。2020年3月,省财政厅已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县之间的补偿和省级奖补进行结算。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扩大试点范围,将在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跨市县河流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经报省政府同意,2020年1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二)省财政将不断加大对东方市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2017—2019年,省财政共下达28094万元支持东方市开展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土地整治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4966万元。今后,省财政厅将根据东方市项目进展情况,继续加大对东方市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力度。同时,建议东方市提早做好项目谋划,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储备好相关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东方更大的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刘兴晓

联系电话:6523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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