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完成我省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登记工作(行业类别详见附件1)。自2020年9月1日起,全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依证管理。

二、工作任务和内容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登记,实现核发工作全覆盖。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含行政审批局,下同)应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情形的排污单位逐个通知到户,要求其按照规定情形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各市县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应发尽发类

1.对符合发证条件或者可以办理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含目前停产但2020年12月份前可能恢复生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要求其办理排污登记。

2.对“未批先建”“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等情形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在承诺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变更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登记管理类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长期停产类企业),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通知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尽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长期停产类企业在办理排污登记时应备注说明,并应在恢复生产前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禁止核发许可证或登记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办理排污登记。

三、时间安排

各市县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市县全部发证或登记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应登记必须登记,实现逐个销号。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实现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登记全覆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各市县应在4月底前将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记通知(详见附件2)发至各排污单位。

(二)5月底前全省完成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任务的25%。

(三)6月底前全省完成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任务的50%。

(四)7月底前全省完成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任务的75%。

(五)8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应发证或登记任务。

(六)9月1日起,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遗漏的排污单位,确保核发和登记工作真正实现不留死角,实现全覆盖。

四、分级核发职责分工

为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及登记工作,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工作任务,我省实行分级核发工作制度。在全省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行业中,我厅负责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钢压延加工313、贵金属冶炼322、火力发电4411(以煤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4417、环境治理业772等行业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核发权限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执行;其他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余行业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工作。2020年是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最后一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成立得力的工作队伍,高效做好核发和登记管理工作。各市县要将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与固定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共推动,确保按期完成两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和督促。我厅建立帮扶指导工作机制,开设排污许可工作答疑QQ群(群号:92729737、793197241),做好政策宣贯和答疑工作,接受市县工作问题咨询,及时应答、解决市县核发及登记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县应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和督办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及做好排污登记工作。

(三)强化执法。各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开展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对存在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超标排污、未批先建等情形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严厉查处。对给予整改期的排污单位,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做出进一步处理。对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排污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未办理排污登记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加大责任监督。我厅自5月份开始每月调度各市县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县,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并将问题较突出的市县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五)落实排污单位申报责任。各排污单位应按时间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及登记,并对申报及登记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若无能力完成申报工作的,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申报材料应摸清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装置、规模、设计资料、生产运行情况与区域环境状况等详细资料,理清排污单位产污、治污、排污的全过程并完成现状分析,提出合理的改进计划,满足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对在申报工作中遗漏产排污节点、标准适用错误、许可排放量计算错误、现状分析及改进计划不到位、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报质量较差的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1.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记通知(模版)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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