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位于儋州市和临高县西北部海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0台单机容量10MW海上风电机组、9回66kV集电线路、1座220kV海上升压站、2回220kV送出电缆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总装机容量600MW。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上风电场工程规划》。

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以及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动态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措施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电缆、风机桩基设计建设和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避让环境敏感区方案严格落实地下穿越方案项目电缆穿越(占用)自然保护区、海防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在项目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结合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限定施工范围,控制风机桩基施工和海缆埋设施工强度,采用环保型液压式打桩和气泡帷幕等降噪措施,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和鸟类迁徙高峰期施工,选用涂色橙红、白色相间颜色风机叶片,安装鸟类监视监控设备系统,尽可能减少对白蝶贝、珊瑚、海草床、鸟类、海防林、海水水质、沙质岸滩和海床地形地貌等的环境影响。

(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风机桩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浆溢漏,废弃泥浆须按要求收集、妥善处置,禁止随意抛弃入海。海上升压站、施工作业船舶的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应实行转移单证管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在港船舶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入海。扫海清障产生固体废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施工时间,控制施工期噪声对噪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陆上集控中心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海上升压站陆上集控中心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应控制限值规定。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施工作业船舶航行作业规范管理,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海上作业。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落实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四)落实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开展鸟类、水下噪声、水文水动力、海床冲淤等监视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估,根据监测监视结果及评估结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鸟类、海洋重点保护生物、海床地形地貌等影响。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影响。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落实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补偿措施。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重新审核。

、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及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细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自环境保护职责责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1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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