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三亚110kV亚龙湾站主变增容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三亚110kV亚龙湾站主变增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主要建设内容:将110kV亚龙湾站现有2台容量分别为20兆伏安、31.5兆伏安的主变压器更换为2台容量均为63兆伏安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电磁辐射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公众曝露电场强度控制在4k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四、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并进行处理。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管理。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六、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