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滨海院区新增1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西部中心医院:

你院报送的由海南瑞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滨海院区新增1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儋州市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滨海院区。主要建设内容:拟在门急诊医技楼一楼DSA1室安装1台DSA(最大管电压管电流分别为125千伏1000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诊断和治疗。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医院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离辐射防护管理按规定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医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122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