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和澄迈县老城镇主要建设内容:

(一)在海口市秀英区金港路海口站西侧货物列车查验区内安装1MR6000DE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最大电子能量为9兆电子伏的双能电子加速器,属于类射线装置),海口站出岛的集装箱车辆进行机检

(二)在澄迈县老城镇海口南站北侧货物列车前置查验区安装1RF9010铁路货物/车辆检查系统最大电子能量为9兆电子伏的双能电子加速器,属于类射线装置),铁路出岛的整编货运集装箱列车进行机检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有效剂量约束值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按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海口市和澄迈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和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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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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