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万宁110kV保定输变电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万宁110kV保定输变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万宁市辖区内,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110kV保定变电站,安装2台容量为63兆伏安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新建起于110kV保定变电站,止于220kV红石变电站的110kV线路,总长约8.47千米,其中同塔双回架空线路7.45千米,两条单回架空线路0.62千米,双回电缆段长0.25千米,两条单回电缆段长0.15千米新建塔基38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工程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电磁辐射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公众曝露电场强度控制在4k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管理。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万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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