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申能海南CZ2 海上风电示范项目

陆域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申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申能海南CZ2 海上风电示范项目陆域设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儋州市峨蔓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新建1座220千伏集控中心,安装1台容量为200兆伏安的220千伏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二)新建起于陆上转换井,止于集控中心的220千伏双回电缆线路,长约3千米。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划。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五、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29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