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省人民医院新增核素钇-90和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省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由海南瑞福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省人民医院新增核素钇-90和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9号省人民医院院内,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新增核素钇-90治疗项目在外科楼负一楼核医学科制备90Y和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6.0×107Bq2.96×106Bq;在外科楼介入科DSA1室注射90Y和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5.0×107Bq2.96×105Bq;新增该项目后,核医学科和介入科DSA1室两个场所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2.28×109Bq(含现有2.22×109Bq5.03×107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新建DSA项目在医院新门诊楼三楼介入手术室内增加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最大管电压和管电流分别125kV和1000mA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必须达标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监测和登记。

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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