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机辆轮渡段:

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MA5T2E3G1T                             

法定代表人:黎  巍

地址:海南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南港

我厅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套小车安检系统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5日开工建设, 2019年9月30日建成并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设备概况》和我厅现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厅于2019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琼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不予处罚。经核,你单位所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该处罚的主体认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不影响我厅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环保手续;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到我厅(海口市美贤路9号)开具相应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账号:10071099508001000100044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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