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路线起点位于白马井互通附近,沿途经过儋州市排浦镇、海头镇,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乌烈镇东方市三家镇,终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琼西中学附近,全长93.174千米。其中新、改建段总长50.620千米(儋州段20.688千米;昌江段29.932千米),完全利用段总长42.554千米(X504利用段7.643千米,环岛旅游公路利用段总长34.911千米)。新、改建段采用二级公路设计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12,一般路段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过村镇路段等受限路段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中小桥11座共428.32米,其中拆除重建6座、加宽利用1座、完全利用4座)、涵洞工程(设置涵洞79道,其中新建37道,拆除重建31道,加长利用7道,完全利用4道)、交叉工程等。完全利用段无实际工程量。

根据《报告》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按照《报告》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沿线涉及的村庄、学校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工程沿线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工程沿线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所在道路类型和相应距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工程沿线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沥青拌站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水稳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构件预制场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 613-202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生态优先、最小干扰”原则。统筹布设临时施工场地,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数量,做到充分利用减少重复建设。工程取土、伐林、占用耕地及林地等须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时间、避开野生动物和鸟类繁殖季节和觅食时间,水下施工避开主要保护鱼类繁殖期和洄游期。施工占地和开挖前应将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确保工程后期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复垦或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应选择当地乡土物种。

(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期应对公路经过的噪声敏感区临路一侧合理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休息和学生上课、休息时间施工。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预留噪声治理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予以优化。

加强地表水体水质保护。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枯水期,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扰动临时施工场地不得设置在河道防护范围内。施工期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强化桥梁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设计与建设,防止交通事故等对地表水体水质造成污染。

)严格控制施工扬尘、粉尘和沥青烟污染。构件预制场水稳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和站、材料加工场及堆放场等布置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建设和生产过程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对物料堆放场和生产设施提出的各项封闭、密闭等措施减少扬尘、粉尘、沥青烟对环境敏感点影响。水稳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构件预制场有组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放,水泥筒仓排气筒高度20米、搅拌粉尘排气筒高度为15米。沥青拌和站采取全封闭作业,沥青烟气经“水喷淋+油雾分离+电捕捉+UV光氧催化”工艺处理达标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至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后由24米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处理达标后由18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处理达标后引至楼顶排放。路基施工中应采取打围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

)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施工期应及时清理开挖土石方,拆迁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于路基填筑,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严格环境风险管理。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四、你公司须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及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工程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七、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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