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年产13.58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东方悦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3.58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13.58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位于东方市东方临港产业园,属于建项目。建设1条3万/年减水剂生产线、1条2万/年泵送剂生产线和1条3.58万/年水泥添加剂包括助磨剂2.5万/年、脱硫剂0.3万/年、生料助磨剂0.3万/年、节煤剂0.3万/年、除铬剂0.18万/年)生产线,共计8.58万/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外加剂及AM反应车间、仓库、储罐、综合办公楼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8万元。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评价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评价区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第二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用地及周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丙烯酸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13-2023)。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东方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施工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废水与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通过所在装置排气管负压收集至1套“二级水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1根22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固体投料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共用22排气筒进行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综合楼楼顶排放。项目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缩空气密封技术;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在挥发性液体投加或聚合反应期间,设备的其他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保持密闭;定期检查阀门和管线密封情况等,减轻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节煤剂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助磨剂复配,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作六碳减水剂复配工序。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区初期雨水、员工生活污水排入东方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不合格产品返回原生产工序,废有机化学品包装桶、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含油抹布以及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压缩机、泵、空压机等采取配置减振垫、采用柔性连接、设置隔声罩、采取单间作业及墙体屏蔽等措施,风机采取配置消声器或利用墙体屏蔽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设施强化项目与园区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和环境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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