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可降解地膜生产与废旧农膜回收

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东方农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可降解地膜生产与废旧农膜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可降解地膜生产与废旧农膜回收循环利用项目位于东方市海榆西线大田段北侧、西侧紧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属于建项目。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4条聚乙烯地膜生产线、4条滴带生产线、3条聚乙烯天膜生产线、2条降解地膜生产线和1条聚丙烯塑料筐生产线,年生产塑料制品11730吨/年,其中利用废旧农膜生产聚乙烯再生塑料制品6000吨/年(3000吨/年滴带、3000吨/年地膜)、利用废聚丙烯破碎料生产聚丙烯塑料筐730吨/年;利用新料生产聚乙烯天膜4000吨/年、生物可降解地膜1000吨/年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7万元。

项目以回收废旧塑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使用新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地膜为主,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和禁塑规定,建议后续实施中加大再生塑料制品和可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占比,减少普通塑料制品产量。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涉及的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一级标准,评价范围内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评价范围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其他区域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颗粒物浓度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13-2023)。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道路清扫水质标准限值;生活污水执行排入的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限值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施工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废水与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容厂貌管理,收集的废旧农膜应在封闭或半封闭仓库内存放,不得露天堆存。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废塑料加工破碎、预洗工序应配备粉尘收集设备;干燥、挤塑造粒、吹膜、注塑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收集后集中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高空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清洗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道路清扫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东方市污水处理厂或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营运期运行管理,加强厂区绿化建设,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跟踪监测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危废暂存间、一般防渗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定期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一旦发现问题,须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确保影响可控。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申报登记,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教育,落实各项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措施,切实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项目建成运营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取得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关于监测项目、频次等要求,以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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