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电池级碳酸锂新技术研发创新基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行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电池级碳酸锂新技术研发创新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电池级碳酸锂新技术研发创新基地项目位于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北部(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属于新建项目。项目采用“电磁振动法提锂技术”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副产品氯化钠,年生产规模分别为6000吨、9600吨,生产过程包括配料、电磁振动锂分离、锂富集、净化工序(中和过滤、沉淀过滤、精密过滤、离子交换)、沉锂工序、烘干、磨粉、除铁、包装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条6000吨/年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一个研发中心车间、一个产业化事业中心车间、两个高纯锂净化中心车间、一个锂精矿库、两个辅料库、一个产品库、一个副产品车间、一个尾渣库、储罐区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本项目在中试基础上工程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工程实施后可以据实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相关事项的调整;我厅大力支持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创新与发展本项目以盐为主要成分的废水,基于所在区域海域的环境条件,依托园区排污设施,合法依规排放,不宜盲目提倡废水零排放;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在本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评价范围内涉及的昌江海尾国家湿地公园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园区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周边居住区执行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a标准。项目范围及周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农用地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居民区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2020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2020年修改单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水质指标的较严值;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与先导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较值。运营项目南北厂界东西厂界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厂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建设和运营本项目。项目应选用优质装备和设施,生产工艺、建设与运营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以打造产业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实施本项目。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锂辉石精矿、氧化钙、氯化钙拆包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配料车间进料粉尘,经料仓和搅拌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电磁振动炉加热粉尘经三级水喷淋吸收和三级碱液喷淋处理,电磁振动炉出渣与空气逆流冷却过程形成的粉尘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均由25高排气筒排放。高纯锂净化中心车间氢氧化钠拆包、碳酸钠拆包粉尘,分别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各由15高排气筒排放;解析液搅拌罐、脱碳搅拌槽产生的氯化氢,分别经密闭管道引至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湿品碳酸锂经烘干、磨粉、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高排气筒排放。尾渣库库房保持密闭微负压,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设置水封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设置在厂房内部,通过合理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厂界,操作室采取吸声、消声、隔声等措施;空压机单独布置在专用站房内,并采用双层隔声窗隔声;引风机设置隔音箱,排气设置消声器,排气筒、风道与设备连接处均采用软连接;厂区运输车辆采取限制超载、定期保养车辆、禁按喇叭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雨污分流,设一座16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水喷淋吸收工序。研发中心车间废水、碱液喷淋废水、运输车辆清洗水、纯化水机组浓水、盐酸储罐水封装置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5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处理,回用于冷却水、运输车辆清洗、道路浇洒、绿化等。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先导区污水处理厂。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区域、重点防渗一般防渗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完善项目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强化跟踪监测,掌握区域动态监测数据,定期监测评价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离渣是主要大宗固废,应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废砂滤、废碳滤、废RO膜、废过滤袋,以及RO膜过滤产生的浓水经MVR电加热蒸发产生的废杂盐等固体废物,产生后应首先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若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属一般固废,有处置能力单位处置综合利用。精密过滤滤渣、废压滤滤布、废精密过滤滤芯、废弃布袋、纯化水机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袋固废,有处置能力单位处置;纯化水机组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供应商定期更换并回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袋收集后综合利用。研发中心车间试验化验产生的废弃样品和废液,更换下来的废树脂、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硬件设施强化项目与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和环境应急演练,防止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配合地方政府严格控制悟高村规模、以及村庄与项目距离,设置适当的绿化缓冲带,确保园区、企业和村庄的功能相容、环境相容。

(八)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本项目是电磁振动法提锂技术首次产业化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验证实施过程应深入论证分析和完善工艺、设备、产品和环保参数,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减少环境影响。副产品氯化钠缺乏可靠可行的资源化利用渠道时,可考虑对生态环境影响轻微的处置方式,并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依法调整。

(九)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运营程中,主动公开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排污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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