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

(定安琼海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琼海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琼海段)(以下简称“工程”)位于海南岛东部,涉及琼海、定安两市县。工程路线全长73.144公里,其中一级公路38.48公里,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24.5米;二级公路34.664公里,双向两车道,道路宽度为16米/12米。工程利旧段7.95公里,新改建段65.194公里(其中新建45.136公里,改建20.058公里),路面为沥青混凝土。新建桥梁1753.93米/20座,其中大桥954.84米/5座、中桥721.01米/11座、小桥72.08米/4座;改建桥梁90.12米/4座,均为小桥;建设涵洞210道(其中增设156道、拆除重建32道、加长利用17道、拆除4道、废弃1道),互通式立交1处(完全利用),养护工区2处。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省普通省道路网规划(2018-2035年)》《海南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符合海南省“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本工程路段属于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根据《海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和水体使用功能,工程涉及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工程沿线两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按照《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扬尘、车辆尾气、沥青烟气、粉尘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处置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施工废水。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方案,统筹布设施工临时工程。要与琼海市、定安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总体规划相衔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在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体现造价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采取低填方、浅挖方路基设计方案,尽量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加强道路景观设计及建设,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自然与人文景观协调和谐统一。下阶段设计和施工中,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优先采取避绕措施。统筹布设临时施工场地,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数量,做到充分利用,减少重复建设。工程取土、伐林、占用耕地及林地等须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扰动;在开挖过程中,保留被破坏植被区域的表层土壤,用于临时性占地植被恢复;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复垦或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应选择当地乡土物种,尽可能降低工程建设对区域景观的影响;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严禁乱砍滥伐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古树高山榕和垂叶榕实施原地保护,不得破坏。

(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环境管理计划,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施工期应对道路经过的噪声敏感区临路一侧合理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休息和学生上课、休息时间施工。对预测噪声超标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采取限速禁鸣、低噪声路面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运营期加强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公路两侧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预留一定范围的噪声防护距离,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

)加强地表水体水质保护。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尽可能不设置涉水桥墩,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避开雨季,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扰动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取土场、弃土场应配备有防雨篷布等遮盖物品,防止雨水冲刷生活污水由环卫部门统一抽运处理。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基层搅拌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后高空排放,水泥、矿粉等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后高空排放。沥青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静电除油捕集+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骨料烘干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后高空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后高空排放。土石方运输采用罐装或袋装,并加盖篷布;临时堆放采用篷布遮盖。定时清扫施工道路和洒水降尘采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油。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废弃泥浆淤泥桥梁钻渣拆迁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置,废弃土石方运至指定的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矿物油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妥善贮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万泉河路段石龙大桥完善防撞护栏、限速标志、警示牌、桥头尾监控摄像、事故应急池及径流收集系统,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强化应急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

四、你局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琼海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工程涉及的琼海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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