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儋州工业园王五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儋州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儋州工业园王五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儋州工业园王五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儋州市王五镇王五园区内,项目占地面积20850m2,建设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近期处理规模为3500吨/天,远期处理规模为15000吨/天。本项目为近期规模。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为:多级A/O生物池+磁混凝沉淀池+转盘滤池+活性焦吸附+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排放工艺);多级A/O生物池+磁混凝沉淀池+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中水回用池+应急池(回用工艺);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机械浓缩+板框压滤”脱水工艺。项目总投资7192.30万元。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硫化氢、氨气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表D.1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项目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春江水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标准,春江河(春江水库以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中央景观湖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新英湾养殖区、儋州峨蔓-后水湾养殖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标准,项目周边农林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营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污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消防和车辆冲洗以及建设施工标准,污废水经处理后完全回用,不排放;运营期2000吨/天污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作厂区绿化用水后,回用于道路、绿地浇洒;1500吨/天污水中的COD、BOD、氨氮、总磷等指标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标准,其余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进入人工湿地和中央景观湖处理后排入春江河。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0)及修改单;污水处理厂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准Ⅲ类标准处理系统和回用水处理系统的运行配置,在准Ⅲ类标准处理系统满负荷运转前,不得运行回用水处理系统。

(二)污水进水管网、尾水管道、中央景观湖及人工湿地、回用中水暂存池等配套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并与本项目同步建设,作为本项目投入使用的前置条件。同时,梳理园区周边2公里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需求,管网建设时统筹考虑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池体和厂房均应密闭,负压收集送生物滤池除臭。废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中水回用池,回用尾水不得排入春江河。污水处理厂回用尾水出口和中央景观湖排放口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定期手工监测回用尾水的重金属指标,加强对排放春江尾水达标的监管,确保项目尾水排放对春江水质不造成严重影响。

(五)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划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并落实相关防渗措施

(六)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栅渣、沉砂、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污泥、废活性焦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定,鉴别为危险废物则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则污泥光大环保能源(儋州)有限公司处置。如果活性焦生产厂家具备活性焦再生能力,废活性焦也可交给原厂家回收再生废机油、废抹布和实验室废液等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措施。

(八)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水量进行密切跟踪,如出现与本次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春江河水环境质量达标。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接近3500m3/d后,应暂停排水企业入园及新增废水排放项目扩建。

(九)本项目投入使用后,王五园区内的所有企业排放的污水均应收集到本项目进行处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应依法取消海南食为天肉制品加工厂汇入春江河的排放口。

(十)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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