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房地产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办理

排污登记的函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房地产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十一、通用工序”中“112、水处理”的要求,“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排污登记。房地产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且未接通市政管网,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办理排污登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为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印发且主动公开,自建污水处理站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办理排污登记。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及综合执法局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针对近期开展的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房地产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查出的应登记未登记的自建污水处理站的房地产企业主动告知并督促其办理排污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检查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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