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大田富之源养殖家庭农场养猪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东方大田富之源养殖家庭农场: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批复东方大田富之源养殖家庭农场养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方大田富之源养殖家庭农场养猪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抱板村,项目占地面积77467.0m2,总建筑面积14585.6m2,建设内容包括公猪舍1栋,隔离舍1栋,配怀舍3栋,分娩舍5栋,保育舍4栋,育肥舍6栋,辅助配套办公生活区、沼气设施等。项目年存栏量9190头(其中母猪1180头,种公猪10头,育肥猪4000头,仔猪4000头),年出栏肥猪2万头。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