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10万吨/年干气石脑油甲醇混合芳

构化项目(一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东方傲立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10万吨/年干气石脑油甲醇混合芳构化项目(一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0万吨/年干气石脑油甲醇混合芳构化项目(一期)位于东方傲立石化有限公司用地内,项目于2015年3月取得原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因项目重大变动,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变更后,项目占地面积34235平方米, 主要建设一套15万吨/年分馏塔预处理装置+芳构化装置,年处理10万吨/年凝析油+5万吨/年石脑油,年生产混合芳烃7万吨/年,重芳烃5.49万吨/年,液化气2万吨/年,贫稀干气0.5万吨/年。配套建设总罐容15400立方米的16座储罐,运输管线6条,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等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罗带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02)中的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石油类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项目场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东方八所排污混合区之外附近点位海水水质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标准控制,八所新港区港池内水质执行第四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其余有组织排放源、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按《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执行。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线投入使用前,厂内污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线投入使用后,厂内污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入水接管要求,二者取严。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导则规范要求,及时修订项目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项目与周边企业、所在园区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收集和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以及事故废水等污废水进行预处理满足入网要求后,方可排入东方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配套建设事故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控措施。原料加热炉、空气加热炉和分馏塔再沸炉燃烧烟气、催化剂再生烟气经处理达标后分别经31米、44米和18.3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烟气经处理达标后经16.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罐区、产品1罐区、装车系统设置的油气回收装置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经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采取全加盖的封闭措施,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经生物滤池处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正常工况产生的烃类气体均送火炬燃烧处理。

(四)严格落实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等措施,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池、地下管道、事故油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在生产工艺上应采取先进有效的密封措施和设施,最大限度控制原料及产品的“跑、冒、滴、漏”和泄漏事故,从源头控制地下水污染。并按要求定期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进行自行监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加强噪声源的治理,控制噪声污染。强化营运期运行管理,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及临时储存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七)强化对现有工程的整改。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应完成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的整改,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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