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东方四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东方四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承诺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东方四场生猪养殖项目位于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老乡村项目总占地面积74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办公生活区、养殖生产区、附属工程及粪污处置工程等,年出栏10万头商品猪。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东方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规划。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达标排放。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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