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昌化江下游河口段综合整治工程—杨柳村至咸田村段河道疏浚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昌化江下游河口段综合整治工程—杨柳村至咸田村段河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关于昌化江下游河口段综合整治工程—杨柳村至咸田村段河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海南河道〔202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昌化江入海口东方市、昌江县分界处昌化江中汊杨柳村至咸田村段河道,疏浚工程规模为:疏浚河道长6.78km,设计平均疏浚深度为3.35m,终了底板标高-3.35~1.25m,疏浚边坡为1:5,疏浚范围线距离右岸已建堤防和左岸规划堤防不少于80m,疏浚面积约为3.28 km2。工程总投资4165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0万元。工程建设符合《海南省水网建设规划》和《昌化江流域综合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实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设计、实施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厂界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中其他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环境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2002)中第一类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的“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标准”, 其中石油烃含量的标准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第一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执行《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15097-2016)排放限值标准船舶废水、船舶生活污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的标准及要求。施工期施工作业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的相关规定。

三、工程实施时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疏浚施工方案,严格落实鱼类“三场一通道”时间和空间避让措施,减少疏浚施工对河流鱼类繁殖和生境的影响。优化疏浚河道深度方案,严格控制疏浚底板标高,严禁多挖超挖,防止对昌化江生态环境及沿岸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严格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和落实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增殖放流资金应专款专用,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和评估。河道疏浚完成后应及时对两岸进行生态修复。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帷幕施工方案,减小悬浮物的产生和扩散,减少疏浚对水环境的污染,严禁船上洗砂。疏浚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昌化江,严禁直接漫流横溢;船舶油污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生活污水通过船载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后排放。

(三)加强大气和噪声防治。落实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使用合格油品,减少废气排放。采取优化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疏浚物应使用船舶运输,减轻公路运输压力和交通噪声影响。

(四)强化固体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船舶垃圾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理。疏浚物应全部综合回用。

(五)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要求。开展昌化江河口、周边海岸带、岸线、海岛等海洋生态环境、岸滩稳定性等监测工作,当监测结果超出报告书预测结果范围时,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开展疏浚区周边土壤含盐量和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及时掌握工程实施对沿岸村庄地下水及农业灌溉用水的影响,并做好应对措施。要编制生态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程所在区域为生态敏感区域,你公司应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减轻工程疏浚、运输过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四、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和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和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