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太坡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太坡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太坡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太坡组团西北部,总占地面积约30亩,服务范围为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太坡组团,处理规模为0.25×104m3/d,污水处理厂拟采用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一体化A2/O池+高效沉淀池+活性砂滤池+接触消毒池工艺,并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后新增生态湿地处理工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昌江县总体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硫化氢、氨参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表D.1中的浓度限值;青山河、昌化江玉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厂界内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泵站东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泵站西侧、南侧、北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土壤现状及用地性质,厂区内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周边的田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回用尾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中道路清扫、消防和城市绿化水质标准;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系统的格栅、泵房、沉淀池等应设置密闭罩,采用吸气式负压收集臭气。及时对栅渣、污泥清运处置,加强厂区及周边绿化,减少恶臭影响周边环境。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按照《报告书》承诺的时间节点同步建设人工湿地、中水回用管网,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加强项目尾水排放管理,防止污染青山河。

(三)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和管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漏要求,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泥近期送至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处置,远期送至昌江污泥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置。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泥暂存场所,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设置满足防渗和储存要求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不排入外环境。

(七)加强环境管理。按照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要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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