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王(先生/女士)、吴(先生/女士)、张(先生/女士)、任(先生/女士)、陈(先生/女士)、任(先生/女士)、李(先生/女士)、张(先生/女士)、杨(先生/女士)、韩(先生/女士)等:

你们关于反映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评公参造假等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公众座谈会提前结束的问题

经了解,按照公众座谈会议程安排,座谈会拟于上午11:00结束。由于参会公众代表人数较多,发言较活跃,建设单位于11:30才宣布会议结束,环评单位人员随即退场,但建设单位仍在会场与公众代表进行交流,直到12点多才真正结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精神,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的责任单位,是公众座谈会的组织单位。因此,我厅认为公众座谈会的程序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

二、关于环评时间的问题

在满足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后,我厅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2019年7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琼发改投资〔2019〕842号)。在满足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指出项目存在的两个制约因素后,2019年8月,建设单位重新启动该项目环评工作。项目的各项工作推进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因此,我厅认为不存在建设单位刻意避开老城开发区的新居民的情况。

三、关于评价范围的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地下水评价范围、土壤评价范围、生态评价范围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最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扩建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6km的矩形区域,符合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

四、关于意见反馈方式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未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做强制性的规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因此,我厅认为建设单位公布的联系方式为信函和电子邮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

五、关于对公众意见反馈的问题

建设单位对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最终形成了《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回复》,并通过公众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逐一回复。

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是海南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巡视和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事项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也是解决海口市、澄迈县和临高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服务范围符合《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及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可以为解决该区域环境问题,顺利启动海口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工作,有效解决填埋场超期服役问题提供保障。同时,借三期扩建项目建设契机,环评报告书对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一二期以及相关依托工程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将一揽子解决周边区域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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