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琼海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及《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选址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泮水乡(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南侧),占地面积约72亩,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主要建设两台600 吨/天处理生活垃圾的机械炉排炉、两台蒸发量65吨/小时的余热锅炉和一台25兆瓦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服务范围包括琼海市全域和万宁市8个乡镇及定安县5个乡镇。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18-203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扩建项目评价区域内南丽湖风景名胜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评价区域内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中氯化氢、氨、硫化氢、锰及其化合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英年平均浓度限值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0.6 pgTEQ/m3。泮水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标准,碰水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扩建项目区域内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扩建项目评价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农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及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执行海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扩建项目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扩建项目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湿法脱酸废水、生活废水分别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表 1 中标准限值。厂界噪声排放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扩建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检测合格的飞灰稳定化固化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后进入配套的飞灰填埋场安全处置。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整改。按照“以新带老”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全面落实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在扩建项目投入运营前现有工程规范运营,切实做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在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现有工程立即停产关闭。

(二)高标准高要求建设扩建项目。扩建项目要科学设计,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注重生产厂房及焚烧炉烟囱的外观设计,高标准建设花园式工厂,做到项目景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有足够的温度、烟气在燃烧室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和过量的空气,从源头上减少二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系统+半干法烟气脱酸塔+干粉喷射吸附系统+活性炭喷射吸附系统+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系统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 80 米的排气筒排放。应当对烟气净化用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以及焚烧飞灰稳定固化用螯合剂、水泥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生活垃圾卸料、贮存、渗滤液收集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现有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界外300米以及本项目厂界外300米合并确定的范围,作为规划控制区域。琼海市政府应加强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建设规划控制,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收集和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各类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脱酸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经妥善收集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源治理,控制噪声污染。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及处理站、飞灰暂存库以及飞灰固化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防范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要求开展对项目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加重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固化处理后,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后,进入配套的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理;若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处置技术,控制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处理站污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废布袋除尘器布袋、废机油、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水处理系统废过滤膜经鉴定后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处置。

(八)做好区域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环境风险管控。该区域地下水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应积极配合琼海市政府深入调查本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问题,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防止污染扩散,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琼海市政府应科学论证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后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边界,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效果评估;要科学规划与管控周边区域土地用途,确保环境安全。 

(九)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及装置,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落实“装、树、联”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十一)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十二)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风险。你公司要将扩建项目建设成向社会开放的先进环境教育基地,主动加强与周边居民的互动沟通,消除公众疑虑,维护社会稳定。琼海市应高度关注公众利益,在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发展目标,优化调整区域空间功能布局与产业结构,消减存量,改善环境,让公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琼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琼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

环评审批听证会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于20191231日在琼海市组织召开了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听证会。

根据听证笔录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址问题的意见。群众反映该项目距离琼海市区太近,周边存在居民区;厂址周边存在分散水井;厂址附近有泮水河,对河水将造成污染;项目西南距离碰水库较近,与《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中“小型水库向外设计洪水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不符;建议重新选址。

我厅不予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一)本项目符合《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琼海市总体规划。

(二)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嘉积镇泮水村,经环评论证,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300m,目前该范围内无学校、村庄、医院、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选址基本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标准的选址要求。

(三)根据海口天舆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结果,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厂界线及碰水库库区边界最近距离为54.11m;据琼海市水务局查询,碰水库目前尚未划定保护范围。《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规定的是水库水工程的保护范围,而非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四)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处理后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不会对泮水河造成污染影响。项目按照厂区功能进行了严格的分区防渗,垃圾池、罐区、危废暂存库、渗滤液集排管线、渗滤液处理站等为列入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防渗要求做好防渗措施。根据地下水影响预测评价结果,正常工况下扩建项目运行不会对项目周边的分散水井及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我厅已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项目建设必要性问题的意见。群众反映垃圾分类后琼海市无需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反对项目服务范围扩大到万宁市、定安县。

我厅不予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一)垃圾分类后的不能回收利用的垃圾最终需要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处理,垃圾分类不能取代垃圾焚烧。垃圾分类的推行需要时间,垃圾围城的现状迫切需要扩建项目尽快建设投入运营。

(二)随着琼海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琼海市生活垃圾收运范围的扩大,垃圾量增长迅速,现有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处理要求。

(三)根据海南省行政区划特点,《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规划在全省扩建、新建9个跨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处理基地,实行区域共建共享。其中规划扩建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为琼海市全域和万宁市、定安县部分乡镇。

三、关于公众参与问题的意见。群众认为公众参与存在瑕疵,没有充分保障周边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厅不予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一)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4号)开展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二)建设单位将按规定严格落实“装、树、联”要求(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信息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关于现有工程问题的意见。群众反映企业目前废水、废气排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环评未梳理存在的环保问题,未提出限期解决方案及过渡期减轻环境污染的措施。

我厅部分予以采纳。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在听证会上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解释。我厅认为:

(一)2017年由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现有垃圾焚烧厂后,针对现有工程的废气、废水、固废等存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逐步进行了解决和改善。根据现有工程2019年烟气二英监测数据,焚烧烟气中二英污染物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要求,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渗滤液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

(二)扩建项目建设投产后,我厅要求现有工程停产拆除。目前琼海市政府已承诺对琼海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周边堆存的垃圾进行清理,对清理后堆存场地和现有工程拆除后的场地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估,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开展有效的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整治,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三)要求扩建项目加严污染处理措施,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达到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2019)要求,该标准严于国标要求;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扩建项目在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各污染物排放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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