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国道G360定安至临高段公路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请审批国道G360定安至临高段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函》(琼交建局函〔2019〕258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G360定安至临高段公路工程项目起点位于海口市甲子镇王家岭村北侧,路线终点位于临高县临城镇周礼村东侧,途经海口市、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全长80.24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463公里,路基宽度为26米;一级公路5.782公里,路基宽度为24.5米),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立交、桥梁、涵洞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十三五公路发展规划

根据《国道G360定安至临高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不利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报告书》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道路跨越南渡江及其支流田文策河、仙屯河、龙州河、岭后河、沙田溪、江湾溪、北文溪、下宅岭后溪、海仔溪、合掘朗溪、大塘河及其支流倒流溪、美大河、松涛东干渠及其支渠风蛟分干渠河段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道路跨越文澜河支沟头铺溪河段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工程沿线两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服务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城市绿化水质标准,以上标准中相同的指标执行最严的指标限值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生态路、景观路和旅游路”的原则要求,进一步优化道路选线设计方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体现造价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采取低填方、浅挖方路基设计方案,尽量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加强道路互通立交、桥涵、通道、边坡防护等的景观设计及建设,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自然与人文景观协调和谐统一。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取土场、预制场、拌和站、施工便道、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场等选址设计,利用已废弃采矿坑作为弃土场,减少工程施工临时用地严禁破坏野生保护植物,合理设置野生动物通道,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在互通立交和服务区周边、道路中央隔离带及两侧因地制宜地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三)加强地表水体水质保护。道路跨越河流的桥涵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并设置临时排水沟、隔油池和沉淀池,不得在南渡江、龙州河等河道防护范围内设置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和施工营地等。强化项目跨越南渡江等河流的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和防撞设施等设计与建设,防止对金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河渠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居民饮水安全。施工废水及服务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综合利用或回用于绿化用水等。施工泥渣及废弃物应按要求处置,减少对河流水质的影响

(四)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施工期应对道路经过的学校、村庄路段临路一侧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在道路经过的学校、村庄路段学校上课及学生、居民休息期间施工。预测噪声超标的龙坡村噪声敏感目标应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道路两侧要保留一定间隔的交通噪声防护距离,在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五)严格施工控制粉尘和沥青油烟污染。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预制场、拌和站、材料加工场及堆放场等布置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减少粉尘、沥青油烟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强化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防止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制定污染监测、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你局须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海口市、定安县和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及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局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海口市、定安县和临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海口市、定安县和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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