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国道G361什邦线什运至邦溪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国道G361什邦线什运至邦溪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琼交建局函〔2019〕277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G361什邦线什运至邦溪段改建工程项目起点位于G361接G224平交口,沿既有道路G361经什运至邦溪镇区,终点接国道G225海榆西线,全长90.064公里,为二级等级公路,路基宽度8.5-20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改扩建、旧路面处理、桥梁拆除重建、排水及防护、交通工程和景观绿化工程、游客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十三五公路发展规划。

根据《国道G361什邦线什运至邦溪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不利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已列入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规定。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报告表》拟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沿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及修改单;项目沿线的昌化江、南川河、南渡江(南溪河)、南叉河、合水河、木棉河、冲山沟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查苗水库干渠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沿线两侧声环境质量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服务区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的城市绿化水质标准,以上标准中相同的指标执行最严的指标标准。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生态路、景观路和旅游路”的原则要求,进一步优化道路选线与设计方案。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水域的道路改造路段必须做到减缓或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道路设计和建设中要坚持造价服从生态环境的理念,尽量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加强道路桥涵、涵洞、边坡防护等的景观设计、建设,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区域自然与人文景观协调和谐统一。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取土场、拌和站、预制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选址设计,减少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严禁砍伐或破坏野生保护植物,合理设置野生动物通道。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控。科学制定施工计划,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对道路经过的七坊镇等噪声敏感区路段的临路一侧设置临时声屏障,防治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对噪声预测超标的东方小学、牙叉镇中心学校、木棉湖居住小区、森林湖畔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目标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加强地表水体水质保护。道路跨越南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元门大桥、印妹桥等桥涵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可能安排在枯水期、平水期施工。严禁在南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置料场、废弃物堆放场、预制场、拌合站与施工营地等,强化项目跨越南溪河、南川河、南叉河、木棉河、冲山沟的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和防撞设施等设计与施工,防止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施工废水及服务区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综合利用或回用于绿化等。

(五)严格控制粉尘和沥青烟气污染。道路路基施工应定期洒水抑尘,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预制场、拌和站、材料加工场等布置尽可能远离居民区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减少沥青烟气、粉尘对环境敏感点影响,距离黑榄村、龙江农场三十七队较近的沥青拌合站应设置沥青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强化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制定污染监测、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四、你局须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并定期向琼中县、白沙县生态环境局及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局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局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琼中县、白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琼中县、白沙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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