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41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王哲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青山绿水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 

  (一)《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17﹞25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特别强调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森林(湿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使生态补偿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推动出台生态补偿相关法规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我省在新修订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法规中明确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实施《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明确中部山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目标和补偿措施等内容,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实施《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实施办法》《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试行办法》等,建立公益林补偿制度体系。制定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全省主要河流和重要水源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三)出台《海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健全转移支付分配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环境治理成效及区域环境质量等因素,加大对市县尤其是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的资金倾斜力度,支持市县把生态环境保护好。2017年,省财政年初预算新增安排的5亿元资金全部用于琼中、保亭、白沙、五指山等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 

  (四)制定实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省、市县优化整合各领域专项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探索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补偿模式,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情况 

  从2006年开始我省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逐年加大投入和扩大转移支付范围,到2016年全省19个市县均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2013—2017年,全省累计投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7.4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66.75亿元,省财政10.7亿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 

  全省规划公益林总面积1345万亩,其中906.75万亩纳入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成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配备3995名专职管护人员,2548名护林协管员,总计6543名护林员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具体管护工作;建立全省公益林管护站点网络,实现管护责任全覆盖。目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为国家级公益林28元/亩,省级公益林为23元/亩,这些补偿全部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2013—2017年度,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总计10.5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7亿元,省财政7.89亿元。 

  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情况 

  一是省水务厅在南渡江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提供基础。试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水资源确权等,目前已制定南渡江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总体框架。二是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目标、标准、方式等。 

  五、市县生态直补实践 

  三亚市:2015年三亚市在原有的《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出台《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划定育才生态区,每年为居住在该区域,且积极参与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本村村民提供生态补偿补贴。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上补贴对象每月补贴200元,18周岁以下补贴对象每月补贴60元。2017年已发放补偿资金3457.15万元,累计发放8307.8万元,惠及人口达17397人,更好地促进了三亚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涵养林区域的保护。 

  保亭县:保亭县利用中部山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生态直补工作,对确定生态核心区内农民按450元/人/年,非核心区农民按300元/人/年标准给农信社以“一卡通”发放,受益农民20363户8.6万人。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积极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一)贯彻落实《意见》,建立健全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森林、流域、海洋等区域、领域生态补偿机制。 

  (二)开展我省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前期研究,推动出台我省生态补偿条例,规范我省生态补偿范围、对象、领域、方式和资金来源等,为生态补偿机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支撑。 

  (三)继续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出台《海南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在赤田水库、南渡江、昌化江等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并同步开展海南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前期研究等,推动流域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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