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防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公告》。

  相关标准:轻型汽油车、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适用车型: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二、实施时间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任务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开展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要求,依法对生产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会同省工商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对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国五标准”实施的时间节点开展生产,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

  (三)省公安厅:强化机动车准入管理,按照“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不符合“国五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四)省工商局:配合开展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经有关部门判定为不达标车辆的销售商进行处罚。加强流通领域车用汽柴油质量抽检工作。

  (五)省质监局:配合开展对我省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和状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的质量监督。

  (六)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我省进口机动车、进口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口销售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进口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七)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做好机动车实施“国五标准”相关工作。

  (八)相关企业:

  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和随车清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予以书面提示。

  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提供第五阶段的车用燃油和代用燃料,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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