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设18个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信访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处、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水环境管理处、海洋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核与辐射安全处、环境应急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督办、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工作。

联系电话:65350100(办公室) 、65236088(信访处)

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169

三、监察一处

负责监督海口市、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屯昌县、琼中县、白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追责建议;负责拟订和实施分管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计划、方案,报告督察情况;参与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督查、抽查工作;负责分管市县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分管市县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专项督查、检查发现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督导、销号等。

四、监察二处

负责监督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万宁市、陵水县、乐东县、昌江县、保亭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追责建议;负责拟订和实施涉及相关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计划、方案,报告督察情况;参与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督查、抽查工作;负责分管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分管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专项督查、检查发现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督导、销号等。

五、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37

六、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

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本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联系电话:65238042

七、综合处

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及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联系电话:66216320

八、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承担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牵头指导生态环境系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承担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49(法规处)65203147(行政审批办公室)

九、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本省地表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水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165

十、海洋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314720

十一、大气环境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和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对各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75

十二、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联系电话:65853662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79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联系电话:65236072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联系电话:65251497

十六、核与辐射安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65236156

十七、环境应急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政策措施;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65232110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

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联系电话:65237552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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