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对《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6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厅门户网就《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我厅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8条,不采纳2条。具体采纳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3日
《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8条,不采纳2条。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阐明原因 | 备注 |
1 | 墣锦环境工程(海南)有限公司 | 变更土地用途的定义,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附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中,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变更依据,建议考虑是否与国家保持一致。 | 不采纳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际开发前的最后一个管理节点,如果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变更依据,此时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能会耽误用地审批进度。 | |
2 | 完成修复的地块后期管理职责未明确管理部门。 | 采纳 | |||
3 | 第六条第二款中用途变更以详规变化为准,变更前完成修复,涉及地下水的污染场地,修复期长达两三年,是否会严重拖慢详规批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采纳 | |||
4 | 第七条第二款第二段,建议明确相关责任,属于政府调查责任的,可委托土储部门实施,经费纳入规划部门预算。企业调查责任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避免歧义。 | 采纳 | |||
5 | 第九条建议“土壤污染责任人”修改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 不采纳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保持一致 | ||
6 | 第十条第二款,依法公示是修复过程中的公示,还是修复后的开发商公示?修复过程的公示责任主体是修复施工单位,非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施工申请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与修复施工单位一般非同一单位。完成治理修复后的开发商公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 | 采纳 | |||
7 | 移出清单的地块,修复报告均已完成,如何再补充后续修复后土壤外运去向?存在先后逻辑的不一致。 | 采纳 | |||
8 | 第十条中“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含量高于农用地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者”,是否有笔误。 | 采纳 | |||
9 | 第十条中豁免调查的表述使用“原则上可免于调查”。因为如果地块存在污染、或历史存在重污染工业等情况,建议仍需要调查。本段最后一句建议改成:若第一阶段发现调查区域内或周边存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排污或非法倾倒、填埋等行为影响、或存在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迹象,则应开展第二阶段调查以确认土壤污染状况。 | 采纳 | |||
10 | 第十二条的延期调查问题,前文并未要求调查应在多少时间内开展,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延期?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