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康先生、张先生等:

省信访局转来你们反映海口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评公参违规,弄虚作假,要求建设单位补足环评公众参与程序的疏漏,重新做环评报告等信访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众参与的问题

据了解,根据公众座谈会议程安排,座谈会拟于当日上午11:00结束。由于参会公众代表人数较多,发言较活跃,建设单位于当日上午11:30宣布会议结束,环评单位人员随即退场,但建设单位仍在会场与公众代表交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的责任单位,也是专家论证会和公众座谈会的组织单位,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我厅认为公众座谈会的程序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

二、关于环评时间的问题

针对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指出的项目存在的两个制约因素,我厅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2019年7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琼发改投资〔2019〕842号)。在两个制约因素满足环评要求后,2019年8月,建设单位重新启动该项目环评工作。项目的各项工作推进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因此,我厅认为不存在建设单位刻意选择老城开发区的新居民在岛上人数最少时段的情况。

三、关于评价范围的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项目的大气影响评价范围、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地下水评价范围、土壤评价范围、生态评价范围中,大气影响评价范围最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项目的大气影响评价范围为以项目边界为中心外扩6公里的矩形区域,即评价范围是以项目为中心,边长为12公里的区域,符合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

四、关于意见反馈方式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未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做强制性规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公布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因此,我厅认为建设单位公布的联系方式为信函和电子邮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

五、关于公众意见反馈的问题

建设单位对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最终形成了《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回复》,并通过公众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逐一回复。

六、关于申请召开听证会的问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2019年11月27日,我厅在门户网站发布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拟对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进行审查的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公示中明确说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在公示期间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截至2019年12月4日,我厅未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2019年12月5日后,我厅陆续收到你们的书面听证申请。经研究,我厅认为,你们提交听证申请时已超过受理的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依法不予受理听证申请,并于2020年1月3日印发了《不予受理听证申请告知书》。

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巡视和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事项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也是解决海口市、澄迈县和临高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服务范围符合《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及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通过项目建设,有利于推动解决该区域现有环境问题,顺利启动海口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工作,为有效解决填埋场超期服役问题提供保障。同时,借三期扩建项目建设契机,环评报告书对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一二期以及相关依托工程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揽子解决周边区域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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