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3万吨每年退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中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3万吨每年退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3万吨年退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位于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叉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项目占地面积19937.76平方米,建筑面积12093平方米,主要建设一个综合利用车间,共回收处理废旧锂电池单体3万吨/年,年产综合利用电池5000、铜粒2262、铝粒1500、外壳2993、黑粉14146等。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条锂电池Pack包拆解线(预处理线),1条2000吨/年废旧锂电池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10000吨/年废旧锂电池破碎分选生产线;二期建设1条锂电池Pack包拆解线(预处理线),1条3000吨/年废旧锂电池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15000吨/年废旧锂电池破碎分选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15万元,占总投资的5%。

根据《报告书》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通过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采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使用合格油品,减少施工期废气的产生。严格管控施工废水和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热解废气采用“焚烧+水冷旋风除尘+急冷+布袋除尘+水洗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25高的排气筒排放一期、二期共用一根排气筒),氟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30、200、30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分选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高的排气筒排放一期、二期共用一根排气筒),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电池包拆解线清扫粉尘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循环冷却废水全部回用于废气喷淋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叉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东、南和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噪声满足4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BMS废线路板、废冷却液、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经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喷淋沉渣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则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收集后定期由第三方公司回收综合利用。清扫粉尘、焊接烟尘和废分子筛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定期由第三方公司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跟踪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及时溯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对事故状态下的废水进行收集。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置必备的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三、项目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3万吨年退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捷环境工程咨询(杭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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