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关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的通报》,通报21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未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


       通报称,截至10月20日,海口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64家,有21家已逾期,逾期企业存在环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未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行监测,落实按证排污的要求,导致海口市自行监测数据上传率和信息公开率在全省以及全国均排名靠后。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请21家逾期不开展自行监测的发证企业立即整改,于2020年11月11日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逾期未整改的,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通报可有效督办排污单位,有力推进全市自行监测工作。下一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未按时整改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依法依规处罚。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