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工作,进一步提升普查工作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现将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全过程核查原则。核查工作覆盖数据汇总阶段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数据审核、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比对核实、档案管理等。

(二)分级核查原则。省普查办统一组织对全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进行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海口市、三亚市普查办分别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区进行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

(三)抽样核查原则。核查采取全过程核查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样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查的区域和普查对象进行抽取。

二、核查内容

(一)数据审核。重点核查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审核、市县(区)普查机构自审、抽样复录、联合或集中审核情况,各级普查办反馈的问题整改完善情况,修改留痕,普查对象数据审核原因说明填写情况等。

(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重点核查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工业源G101、G102、G103、G106-1、G107表指标填报情况,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等涉及污染物产排量核算与汇总的关键指标的填报情况;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涉及污染物产排量核算与汇总的关键指标的填报情况;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产排量核算结果与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等数据匹配情况等。

(三)各类污染源名录比对核实。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经掌握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应急信访清单等各类污染源信息,结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名录、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相关数据、2017年全年用电量数据中的工业企业清单等数据库,核查增补普查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及纸质普查表填报情况;根据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审核细则,核查普查对象基本单位删除名录。

(四)污染源普查档案检查。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普查〔2018〕30号),检查市县(区)普查机构污染源普查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归类为“其他”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归档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系统中删除普查对象相关佐证材料归档情况等。

核查内容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准备。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质量核查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普查办应按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开展市级质量核查,其余各市县(区)普查办应积极开展自查与评估,并于7月10日前将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提交省普查办。

(二)编制质量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各核查组需编制质量核查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质量核查的有关情况、核查结论、整改要求及下一步工作建议,质量核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各项核查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核查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或评估结果为“差”的,要按整改期限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和专项督查。质量核查的综合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市县(区)普查质量和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核查纪律。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六项禁令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相关技术要求,严禁在核查工作中牟取利益。检查人员差旅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酒店、宾馆定点住宿。市县普查机构安排用餐的,个人应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交纳餐费。

四、核查时间安排

(一)质量核查工作自7月8日开始,至7月26日结束。

(二)省普查办将联合省农业源普查办、省生态环境厅组建5个现场质量核查工作组,每组负责核查4个市县(区)。各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分工见附件3。

 

 

附件:1.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2.质量核查报告提纲

3.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质量核查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分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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