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我厅《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实施主体

基本目录主项编码

基本目录主项名称

基本目录子项编码

基本目录子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省生态环境厅

461016002W00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461016002W00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直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

省生态环境厅

461016001W00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461016001W00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转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直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

省生态环境厅

461016001W00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461016001W00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转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直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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