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我厅《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 实施主体 | 基本目录主项编码 | 基本目录主项名称 | 基本目录子项编码 | 基本目录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省生态环境厅 | 461016002W00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461016002W00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直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461016001W00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 461016001W00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转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直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3 | 省生态环境厅 | 461016001W00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 461016001W00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省际转移转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直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