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116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张京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工作组织领导,2019年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36号),成立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政策措施、重要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018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琼保监函〔2018〕152号),制定投保规则,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12月底,试点的5家企业已完成投保,保费共计71.10万元。2020年度5家企业全部续保,总保费66.09万元。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研究,2019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自规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高院、省检察院、银保监会海南局等13家单位,起草《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和磋商工作规则》和《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4月15日印发实施。

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编制《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印发实施。

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2019年12月3日,省司法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分类核定和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司通〔2019〕99号),共同开展我省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分类核定和能力评估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省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

省发改委建成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了数据共享,接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数据,及时依法依规将行政处罚及评定的环境污染黑名单 在信用中国( 海南) 网站进行公示。

三、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20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经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合理费用 ……”,明确了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资金应包含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合理费用。二是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资源监管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所需费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申报使用资金”,即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所需费用,都可以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申报资金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力度,强化公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最终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结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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