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各市、县人民政府,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见附件1)要求,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的市、县(含海口市所辖4个区),具体包括全省除海口市外的18个市县以及海口市的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琼山区等4个区,共22个市县(区)。

二、指标体系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测工作模式均进行了调整。2018年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通知》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行政区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考核县域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考核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现场核查,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数据汇总(审核)等;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本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间节点汇总本省考核县域环境监测数据,报送国家。

省财政厅:与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实施方案,配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加强考核结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的应用。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市县(区)自查

2017年10月31日前,被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自查工作,利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填报自查数据(填报内容和要求见附件2),编写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需制定实施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省级审核(汇总)

1.2017年 11月,省生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现场核查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3)。

2.2017年12月10日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数据审核等工作,按时将考核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县域环境监测

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执行《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见附件4)。被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送该季度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及纸质季度监测报告(封面加盖被考核县域政府公章)。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20日之前,汇总该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经费保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点位(断面)规范管理。被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监测点位(断面)。如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经论证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 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

2.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内容和要求

3.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现场核查方案

4.海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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