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财务管理制度》已经2016年3月28日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纪律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厅财务管理活动。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厅财务管理实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分级把关、事前报审、使用监督、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厅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强化管理,规范支出预算行为,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处理财务账务,建立完善财务档案,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厅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管财、理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六条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是厅机关的财务管理机构,在厅党组和厅行政组织领导下,按照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具体负责部门预算和厅机关财务管理;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拟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规财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财务人员岗位应根据业务需求及遵循计划和报账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且相互制约的原则,合理设置。

第九条财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财务人员对不合法、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收支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规财处负责部门综合预算编报和执行的组织协调与使用管理。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严格预算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规财处会同办公室、人事处和直属单位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单位下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规财处,规财处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或方案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和初审,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项目经费申报应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到具体项目申报单位或实施单位,其中涉及信息化、修缮工程类等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直有关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规财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要求,组织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预算支出的执行工作。待分资金由主管处(室)会同规财处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查同意,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管理及其绩效考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强化项目实施的过程监控,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项目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项目实施文件档案。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向规财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随意改变预算经费的规定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经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对于未纳入预算而又必须立即开展的专项工作,由相关处室提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严格“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计划和具体安排;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计划和具体安排;规财处负责处理 “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的财务账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三公”经费,不得突破。

第四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必须取得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发收费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标准内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进行收取。

第十七条收入征收单位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十八条收入征收单位应公开《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对确需减缴、免缴、缓缴的收费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厅机关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有经费预算,除法定常规项目支出外,其余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各处(室)对即将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和项目支出等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事先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申请,经审批后,按审批后的预算申请额度安排,不得突破,超支部分或虚列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2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厅领导签批;

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厅领导签批;

2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领导集体审核批准,属于大额资金的应提请厅党组集体决策(职工工资不属于此规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的原始凭证(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记载的经济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事前报审经费支出的,报销时应附上经费支出预算申请审批文件;大额资金报销还须附有支出明细预算(包括业务要求、实施依据、资金来源、商品或服务提供人、付款要求、时间、地点、费用测算明细等内容)。

按规定应签订合同并进行验收的,报销时还应附上合同副本及验收清单。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在原始凭证(票据)背面签字确认,注明开支事项的原因或用途,附证明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原始凭证(票据)背面签字确认。涉及实物的须有验收人签字。

(二)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内容整理、归类和粘贴原始凭证(票据),填写报销凭单和经费支出登记表,送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名确认并明确“资金支出渠道”。

(三)报账员对经办人报送的报销单据的金额、报销标准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内审员对报销单据的经济业务内容的合理、合法、合规性及资金支出渠道进行复核。

(四)财务负责人对报账员提交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在经费支出登记表签名确认;分管业务或财务厅领导对规财处提交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批,在经费支出登记表签名。

(五)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票据)的经济业务内容和经费支出登记表列支渠道,录入并打印纸质支付申请书,经规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在支付申请书上加盖财务印鉴。

(六)报账员将支付申请书及完成审签手续的报账单据送会计核算站主管会计审核。

(七)报账单据经会计核算站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后,报账员应及时按程序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经办人(当事人)、审核人、批准人,应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要求。经办人(当事人)是处长的,报销凭单由副处长审核并签名确认,未配置副处长的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名确认;经办人(当事人)是厅级领导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或其它厅领导审批报账单据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格报账时限管理。公务接待费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会计核算站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的,经办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账。

第二十四条厅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范围,主要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它支出。其具体的管理要求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补助。人员工资福利和补助,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所发生的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核定,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执行。厅聘用人员所发生的工资,由人事处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核定薪金方案,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厅长审批同意后,按月支付。

(二)培训费。培训费支出严格执行《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组织培训的业务处(室)应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人事处、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差旅费。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现行规定标准,超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超出部分自行负担。

出差任务有文件要求的,提供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签批的文件呈批表和相关文件复印件;无相关文件要求的,应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机关考勤管理办法》(2015年8月19日琼环办字〔2015〕12号文印发)规定填报《出差审批单》,作为出差报销的凭据。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统一由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其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能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会议费。会议费支出严格执行《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现行规定标准。严格机关会议审批管理,承办会议处(室)应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办公室、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办公费。

1、办公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和大批量通用书籍的购置,由厅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和管理。厅办公室应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2、报刊杂志订阅,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按程序报销。

3、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处(室)自行按规定程序报销。

(六)修缮费。厅机关办公房屋维修或改造、水电设施、空调设施和其他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厅办公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应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修缮、装修工程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七)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执行《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和现行规定标准、范围和要求。厅机关公务接待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接待费用“一事一报”制度。各处(室)安排公务接待前,应据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厅办公室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同意,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据。

(八)因公出国(境)经费。出国(境)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标准,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厅人事处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纪检组、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厅长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九)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管理规定和标准。厅机关公务车辆相关费用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厅公务机动车燃料、维修等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劳务费。咨询、评审、讲课费等劳务费支出严格执行《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等现行规定标准。具体经办处(室)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人事处、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借款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清借款的,由规财处通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借款。

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40万元(含)以上服务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1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纪检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处(室)负责拟定本处(室)预算项目政府采购需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经纪检组和规财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项目招标文件须经业务处(室)、规财处、纪检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结果由规财处书面请示厅领导确认,再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省政务中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由业务处(室)负责拟定项目合同,经规财处、法规处、纪检组审核,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厅领导审批并取得厅长同意授权后,由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条各处(室)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间要求,及时申报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资金一经下达,有关处(室)必须抓紧实施,确保年底前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到位。

第七章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琼财库〔2011〕3127号)文件要求,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它交通费用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报销现金。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支出结算时,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取得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POS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并且在代理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到期前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公务卡使用人因报销不及时产生的银行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或用于私人消费,由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持卡人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的,持卡人须事前提出申请,经以下程序批准后,按现金借款有关规定办理。

5000元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核、规财处负责人签批;

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规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2万元(含)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规财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

第八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往来款是指厅机关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暂时存放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严格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

第三十七条呆账、坏账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规财处负责本厅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向财政部门和银行申请领购票据。

第三十九条建立财政性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票据必须进行登记,由票据管理人员注明领用日期、发票种类、序号及领用人,并有经办人签名确认;再次领用时,须缴销已用票据存根联。

第四十条对票据保管人及领用人实施分离管理。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丢失,要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或向银行挂失,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告申明作废。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财政、物价核定的收费内容、标准、票据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开具财政性票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已开票据如需退回,必须退还原票据,全部联单一次性作废。

第四十二条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门核查验收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第十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多头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1000元(含)以上大额现金开支,必须使用转账支票予以结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严禁挪用现金和白条抵库。现金收入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

第四十六条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报账员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

第十一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四十七条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报账审批人印章等,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鉴。各种印鉴须存放入保险柜,并做到“用完入柜”、“人走柜锁”。

第四十八条财务印鉴由保管人员负责使用,不得擅自将印鉴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员须严格按印章规定的使用范围,核对审批人签名、授权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四十九条严禁随身携带印鉴。特殊情况,需携带印鉴外出办理业务的,须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同意,办理印鉴移交签收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本厅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买并发放到个人使用保管的学习图书资料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厅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账实分离、统一管理、管用并重、用护结合”的原则。厅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调配、处置等实施统一管理,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财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总账、分类账;依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要求,及时调整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厅机关购进、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厅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厅办公室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规财处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物登卡,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向省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核算站提供相关资料,凭卡记账,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各处(室)领用固定资产应提出申请,经厅办公室同意后,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三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报废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厅办公室持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厅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厅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应交还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

第五十五条厅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每年对本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与规财处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规财处应定期向厅领导、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厅的财务状况,分析并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一致。

第五十七条规财处应按月向厅领导报送“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季向厅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应组织召开预算执行调度会,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规财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审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工作。通过账务检查、重点抽查、联审互查等方式,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规财处负责组织厅内部审计小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第六十条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积极主动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厅进行的财务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规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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