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生态环境局,洋浦工委组织部、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要求,现就2021年度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渠道

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申报,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权限报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我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正高级职称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初级、中级职称申报的受理、评审工作;各市县人才发展局(或职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从事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申报的受理和评审。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不得委托不同的评审机构多头评审。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单位)可视情受理。

三、相关政策

(一)落实《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职称的,不得进行以考代评的职称评审(认定)及流动确认。

(二)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转评需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评审条件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行。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七)申报人员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四、评审专业及条件

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其评审专业分为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三个专业(原环境研究、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技术管理归类合并为上述三个专业)。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环人字〔2020〕1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可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查询)。

(二)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其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环人字〔2020〕5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可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查询)。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符合认定条件的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初级、中级一式2份,高级、正高级一式3份,用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此表可在省委人才发展局网站下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制)。

2.个人综述材料。个人综述材料(纸张规格为A4)除介绍本人工作单位、学历资历、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说明现职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年度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情况等。此材料由本人撰写,所在单位审核,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证书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进修的结业证书证明、原专业技术资格《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

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评审条件,提供能证明本人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中填报的任现职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著作论文、重要技术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破格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破格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期刊封底。申报正高级、高级工程师需提供专业论文被SCI、EI等数据库收录或省(部)级核心期刊刊发的检索证明。

5.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应提供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登记表。

6.身份证复印件、大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不含《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粘贴照片)。

7.申报材料中的个人证件、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提交复印件即可,但需出示原件供审查,原件审后退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页末亲笔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注:“本人承诺”、签名、年月日等必须由本人亲自手写,其他填报事项可打印)。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报材料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封面(姓名、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职称、联系电话)、目录及页码、个人综述材料、单位公示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书等各类证书、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进修证明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等等。

六、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公示

申报单位要认真对所属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结束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并由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单位鉴定意见”栏中“主管领导”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单位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七、申报时间

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申报初级、中级职称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10月24日至11月2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开展评审及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810房);联系人:姜鑫  电话:65238330。

各市县受理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材料、开展评审的时间由市县人才发展局(职称评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但应在评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备评审方案(含接受委托评审情况),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送评审结果,评审中认真贯彻《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严格程序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对伪造学历、资历、各类证书或申报的资历能力、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调查情况属实,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严把审核推荐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政治品德、职业操守有严重问题的人员不得推荐;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三)严格疫情防控。申报评审期间,各单位和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申报材料规格、份数须按通知要求按时报送,装入文件盒(袋)内,以免评审中遗漏。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特殊情况可由本人报送,不接受委托他人报送申报材料。并附《申报2021年度生态环境领域(正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信息一览表》(见附件,按正高、高、中、初级分类填报,A3纸打印,附电子光盘)1份。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标准或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受理。

请各市县生态环境局通知到所属各相关单位。

附件:《申报2021年度生态环境领域(正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信息一览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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