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拓展职业空间,我们修订了《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65238330。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

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申报生态环境领域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评审。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和分析、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研发与操作等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生态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认证、环保设施运维等生态环境咨询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管理技术研发、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应急监控等生态环境管理类技术工作的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生态环境领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工程专业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执行《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琼环人字〔2020〕1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无严重违反环保纪律和学术造假等不良行为;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生态环境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现职任期内的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八条  具有其他工程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转评同级生态环境专业职称的,应先转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转评满1年以上,符合评审高一级条件者,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与申报职称相对应的学历、资历:

(一)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7. 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成绩优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在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或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得设区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竞赛(比武)二等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2)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发明人)。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 任工程师期间,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在生态环境领域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设区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3名),或获得国家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竞赛(比武)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2)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生态环境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发明人)。

第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称职)等次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五)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生态环境领域助理工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及相关知识,并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开展技术监测、实验分析的经历和能力。参与制定1项以上监测方案或撰写1篇以上的监测分析报告、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2.有参与生态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与环境信息咨询等工作经历,在技术指导下,编写1项以上一般性工程项目立项、环评、验收、环境监理等技术报告或重点项目部分篇章,并通过验收

3.在技术指导下,参与完成1项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方案制定和技术路线设计,编写科目篇章或技术工作总结,解决所参与科研项目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独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施运行任务,能解决设施运行中技术难题。撰写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规划、环境技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

5.对生态环境领域前沿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开发生态环境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生态环境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1项以上。

7.参与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法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参与环境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管理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学术水平

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代表作1篇以上(如学术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第四章  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生态环境领域工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及以上奖励人员;或在国家计量认证和省级优秀实验室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3项优秀成绩。

2.有参与生态环境评价、预警、监测技术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3项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制订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3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3.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等较复杂环境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2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技术改造、管理与环境信息咨询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规划、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环境规划、调查报告的编制,或完成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或参与县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管理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认可采纳

5.具备开展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订1项以上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效果良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8.获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授权专利。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监测、立项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分析总结报告等被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2篇(与业绩成果不得重复)。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或工程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二等及以上奖励人员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开展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3项以上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5项以上中等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3项以上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或参与2项以上重特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编制相应的应急监测报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及技术咨询等工作,并通过评审或相应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开展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标准、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或完成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复杂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规划、政策规范的编制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环境立法,或主持编写2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环境立法,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4项以上县(市、区)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颁布实施。

7.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环境信息系统设计、研发,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并推广运用,效果良好。

8.主持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2项以上,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9.获得1件以上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名)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名),并取得实际效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个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2.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1篇)

3.主持完成的能解决复杂生态环境技术问题或改善环境管理的研究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竣工验收、项目方案、立项论证报告、技术分析总结报告、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与业绩成果不得重复)。

 

第六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由本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熟悉本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二)具备生态环境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人员,或具有生态环境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获得生态环境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有生态环境专业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职称。

(四)生态环境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等要求须同时具备,不得重复使用,且为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生态环境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和同级转评的,应参加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其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岗位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三)省(部)级、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省(部)级、市(厅)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参照认定

(四)“主持人是指项目总设计、论证的组织者,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主要参与人”,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科研主研人员,是指在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参与”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六)主要编著者是指排名前3名的编著者。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排名前3名,其他专利排名第1名。

(七)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CNISSN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发布)和CSCD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

(八)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涉及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

(十)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一)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备案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备案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十二)“重大损失”指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以上。

(十三)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四)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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