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信息公开指南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生态环境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nsthb.hainan.gov.cn),微信公众号(海南生态环境)、微博(海南生态环境)。
2、线下渠道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909(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生态环境厅办公室909),联系电话:0898——65809980。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
3.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8.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13.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14.承办的人大和政协提案的答复;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厅办公室:0898-65350100 传真号码:0898-65350100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审批服务后台2-15 ,办公时间为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5203147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70203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nsthb.hainan.gov.cn。或直接通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通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 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答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依据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府机关可以相应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信息公开监督: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98-65350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898)65236088
电子邮箱:hainanhuanbaojc@163.com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2019年4月,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73号),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是主管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市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配合国家开展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四)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七)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7楼、8楼、9楼、10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点,下午2:30至5:30。
联系方式: 厅办公室:0898-65350100
传真号码:0898-65350100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设18个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信访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处、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水环境管理处、海洋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核与辐射安全处、环境应急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督办、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工作。
联系电话:65350100(办公室) 、65236088(信访处)
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169
三、监察一处
负责监督海口市、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屯昌县、琼中县、白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追责建议;负责拟订和实施分管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计划、方案,报告督察情况;参与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督查、抽查工作;负责分管市县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分管市县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专项督查、检查发现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督导、销号等。
四、监察二处
负责监督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万宁市、陵水县、乐东县、昌江县、保亭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追责建议;负责拟订和实施涉及相关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计划、方案,报告督察情况;参与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督查、抽查工作;负责分管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分管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专项督查、检查发现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督导、销号等。
五、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37
六、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
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本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联系电话:65238042
七、综合处
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及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联系电话:66216320
八、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承担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牵头指导生态环境系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承担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49(法规处)65203147(行政审批办公室)
九、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本省地表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水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165
十、海洋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314720
十一、大气环境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和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对各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75
十二、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联系电话:65853662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79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联系电话:65236072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联系电话:65251497
十六、核与辐射安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65236156
十七、环境应急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政策措施;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65232110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
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联系电话:65237552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联系电话:65236043
下属机构
下属机构
一、机构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主 任:颜为军(主持工作)
副主任:陈表娟、林积泉、徐文帅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计划,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路线制定等工作;承担全省省级考核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指导和组织各市县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南海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综合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编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报告、污染源委托监测数据报告,发布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理论、政策和发展趋势研究,编制各类专题研究报告;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和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监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管理;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9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点,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66711297
二、机构名称--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研究中心)
院 长:邢巧
副院长:吴国文、王立成、吴晓晨、朱彦鹏
总工程师:王晨野
主要职责——开展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理论与政策研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固定污染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与农村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南海和热带岛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研究;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排污许可、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环境监理、分析测试等生态环境技术咨询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灵桂大道327号电商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点,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66705703
三、机构名称——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站 长:谢东海
副站长:王鑫、符兰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对全省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设施等项目进行监测,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昌江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测;承担全省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全省放射性废物(源)的集中收贮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对来自省外(包括国外)核事故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工作,对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设备、物件和废物进关的检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为辐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0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点,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65236133
四、机构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主 任:何维龙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培训的规划和计划,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大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指导市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12号环境资源大楼8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点,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6523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