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36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并考核。为确保到2020年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除三沙市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

(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36号)。

(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2019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5号)。

(三)各市县(区)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

(四)相关规定和文件。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任务完成量、建设质量、运行维护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是对2018、2019年度工作情况考核,终期考核是对2018-2020年三年总体工作情况考核。各市县2018-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为各市县行政村总数的20%、35%、45%,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覆盖。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及以上,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行政村中80%及以上的自然村,每个自然村60%及以上的农户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方可视为基本完成治理任务。考核基数为常住居民户数,经村委会证实一年在村庄居住时间少于60天的农户可以不纳入治理统计范围。

(一)年度考核程序

1.材料提交。市县政府对报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报送材料包括:

(1)市县政府自查报告,一是总体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运行维护,以及工作特色;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下一步工作。

 (2)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文件,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资金下达文件、实施方案等。

 (3)提供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表:含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覆盖人口数、户数、投资金额、建成时间、运行状况、运维成本等情况。

 2.省级核查。每个市县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行政村,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核实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情况。

 3.综合评价。在审阅资料、现场核查基础上,对市县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确认综合得分,并形成书面报告。综合得分总分100分(加分项5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良好(﹤90分≧75分)、合格(﹤75分≧60分)、不合格(﹤6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二)终期考核程序

1.材料提交。市县政府对报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报送材料包括:

(1)市县政府自查报告,一是总体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运行维护,以及工作特色;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下一步工作。

(2)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文件,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资金下达文件、实施方案等。

 (3)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表:含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覆盖人口数、户数、投资金额、建成时间、运维等情况。

 2.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从市县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公共政策情况进行评估,主要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开展入户民意调查,评估方案另行制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独立开展工作,从每个市县完成的行政村中随机抽取30%以上,进行详细核查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3.综合评价。在审阅资料、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县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确认综合得分,并形成书面报告。综合得分总分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良好(﹤90分≧75分)、合格(﹤75分≧60分)、不合格(﹤6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

五、考核时间安排

2018-2019年度考核时间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安排;终期考核安排在2021年,具体见考核通知。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通报市县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2.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终期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附件1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计分标准

扣分情况

得分

1.组织管理(10分)

制定年度治理计划。(10分)

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明确每年治理村庄任务的文件)得10分,未制定计划不得分。



2.任务完成情况(30分)

完成行政村个数。(30分)

完成行政村任务比例(当年实际完成的行政村数除以年度应完成的行政村任务数)乘以40分。



3.建设质量(30分)

3.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15分)

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设施比例(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设施数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15分。



3.2出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15分)

有出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的处理设施比例(有出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的设施数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15分。



4.运行维护(30分)

设施(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化粪池等)正常运行维护率。(30分)

设施正常运营维护率(正常运行的设施数量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20分。



5.加分项(5分)

超额完成当年任务。

每超额完成当年任务5%加1分,最多加5分。



总分


附件2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终期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计分标准

扣分情况

得分

1.组织管理(6分)

每年制定年度治理计划。(6分)

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明确每年治理村庄任务的文件)的年度比例(制定计划的年度数量除以3)乘以6分。



2.任务完成情况(40分)

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个数。(40分)

完成行政村治理任务比例(完成行政村数除以行政村总数)乘以40分。



3.建设质量(30分)

3.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15分)

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设施比例(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设施数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15分。



3.2出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15分)

有出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的处理设施比例(有出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的设施数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15分。



4.运行维护(20分)

设施(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化粪池等)正常运行维护率。(20分)

设施正常运营维护率(正常运行的设施数量除以建成设施总数)乘以20分。



5.社会影响(4分)

群众满意度。(4分)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民意调查结果的群众满意度乘以4分。



总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