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和原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初审意见的函》(东环函〔2018〕34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8年9月13日会同原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你公司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了验收。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7年10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进一步健全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机构,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制度,持续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真实反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情况,详实统计和测算各项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统计和测算结果表明,本轮清洁生产达到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三、你公司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表明,厂界噪声、废气、废水排放口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四、你公司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根据察验现场、抽查相关文件和验收组验收意见,同意你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六、你公司应加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中已实施的所有无/低费和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将清洁生产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挖掘清洁生产潜力,及时组织开展下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