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和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初审意见的函》(东环函〔2017〕192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5年1月启动了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成立了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开展了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公司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得以建立,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已初步形成。

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合理,审核过程真实,审核程序规范,审核方法正确,审核目标基本可行。根据《审核报告》,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共产生了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41项,其中35项无/低费方案,6项中/高费方案,目前已实施35项无/低费方案和6项中/高费方案,总投入资金12147.05万元。通过实施上述方案,节电718.2万KWh/年,节煤45083.3吨/年,节水21.3万吨/年,减少烟(粉)尘排放量68.2吨/年,减少SO2排放量50吨/年,减少NOx排放量937吨/年,产生经济效益2855.12万元/年。

三、企业生产符合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评定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同意你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五、你公司应加强对已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目标,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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