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我厅工作职责,梳理形成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我厅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本省生态环境工作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各处室和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标准》。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前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承办处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归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请各处室和单位根据《标准》及工作职责,每年2月的第一个周五前向法规与标准处报送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以便汇总形成我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予公布实施。

附件: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2.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

编制或调整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2

制定或调整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决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附件2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处室

决策时间计划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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