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文昌市公坡镇聚科新能源10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10kV升压站及线路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文昌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编制的《文昌市公坡镇聚科新能源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10kV升压站及线路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文昌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1座110千升压站,安装1台容量为100兆瓦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新建起于本工程110千升压站,止于220千东群变电站的110千单回路架空线路,线路约14.7千米;新建杆塔78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划。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批。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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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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